撞人后未尽看管义务 致伤者电动车丢失 汽车司机被判赔偿

三秦都市报 2019-09-04 02: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晴悦)出了交通事故后,电动车主被送医,汽车司机报警但未要求出警,并离开现场,致前者所骑电动车遗失数月,找回时已完全损毁。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高铁新城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因未尽到看管义务而承担了赔偿责任。

今年5月,周某驾驶的汽车与陶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陶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陶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周某虽立即报警,但并未要求交警出警,随后离开现场。

之后,周某要求交警队出具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的电动车在事故发生后因无人看管而遗失,数月后才寻回,但已完全损毁。原告陶某将被告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因车辆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陶某的损失系因车辆遗失导致,并非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而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被告周某对原告的受损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但因其疏忽,致原告陶某车辆丢失,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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