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女为逃避打击买来身份证冒充他人

西安晚报 2019-08-19 04: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志杰通讯员李建军)一名染上毒品的妇女为了逃避打击处理,购买别人丢失的身份证,背熟身份证上的信息,冒充他人从事违法活动。但是,这种“小聪明”最终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小王今年刚大学毕业,7月的一天,她因就业到公安阎良分局武屯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结果民警在网上发现她有吸毒前科。小王称自己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民警当即向小王所在村委会和学校打听小王的平时表现,村委会和学校都称小王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在交谈中,小王称自己的身份证前段时间被盗,民警意识到有人盗用了小王的身份信息,决定找到盗用者还小王一个清白,并调取了小王吸毒前科信息及违法案卷。

通过案卷,民警发现违法人留的确实是小王的身份证信息。经过辨认,小王发现身份证照片上的人与自己很像但不是她本人,签名也非她本人所签。民警对违法人预留的住址、电话等相关信息查询,发现对方所留信息都是虚假的。对违法人手机捆绑的微信号朋友圈好友调查后,民警了解到该号码由一名姓程的女子在使用。程某在西安一城中村活动,且经常昼伏夜出。民警驱车赶到该城中村,经过十余小时的守候,于次日凌晨5时许将程某抓获。

8月17日记者了解到,33岁的程某大学毕业后不慎染上毒品,为筹集毒资开始进行违法活动,虽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但程某不思悔改。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程某买了一张身份证,这张身份证正是小王丢失的,巧的是身份证上小王的照片与程某很像。为了以假乱真,程某平时自称小王,并把小王身份证上的信息倒背如流,把发型也剪得与照片上的小王一样。

目前,程某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民警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后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给自己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对冒用身份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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