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求学找“门路” 小心陷阱

西部法制报 2019-08-10 00:33 大字

本报记者魏鑫

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上一所好学校,会做出各种各样的努力,比如买学区房、通宵在学校门口排队以此获得上学名额、四处打听找“门路”……可是,找到自称有“门路”的人,真的靠谱吗?可能一大笔钱送出去,却什么事都没办成。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其中的被告人就是这样一个“有门路”的人。

张先生为了让孩子能到西安市某学校读书,拜托张某帮忙,张某通过曾某、王某某联系到了卢某。卢某承诺可以办成孩子上学的事,张先生向卢某转账13万元人民币。可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孩子上学的事情却迟迟没有进展,张先生察觉到卢某故意拖延和躲躲闪闪后,报了警,走了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实卢某根本没有能力为学生办理上学,他隐瞒了这个事实。卢某收了张先生的钱后,分给曾某和王某3万元“介绍费”后,挥霍了剩余的十万元。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而且卢某已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新城区法院对卢某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点评:

家长“求学心切”,为孩子苦心经营可以理解,但一定要小心圈套。谎言经不起推敲,“托关系”“走后门”,一切“捷径”其实暗藏隐患。希望广大家长擦亮眼睛,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遇诈骗,也要保持理性,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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