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不起的“套路贷”

西部法制报 2019-08-08 00:45 大字

本报记者刘鸯

“套路贷”,披着贷款外衣,实施诱骗欺诈,让借款人背负高额债务,是一种犯罪行为。

疯狂“套路贷”滋生黑势力

许多借款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却深陷“套路贷”的泥沼,背负巨额债务,致使人身及财产遭到侵害。

西安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小张为创业在外借款,却陷入“套路贷”泥潭,借款2万元,每22天是一个周期,每天利息是200元,22天后归还2万元整,如果还不上就缴纳4000元滞纳金,继续下一个22天的周期,每天的利息还是200元。

小张和大多数深陷“套路贷”的人一样走投无路,由于还不上借款,对方频频催债,绝望中小伙子试图寻短见求“解脱”,所幸经医院抢救治疗后恢复。与小张的遭遇一样,有个在校学生,因无力偿还网贷跳楼自杀;还有个小伙借了9万元,最后滚成160万元,被逼卖房……

今年6月11日,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首犯韩某某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9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刑期。

韩某某一案的审理可谓大快人心。

近年来,“套路贷”侵害群众利益、毁掉家庭幸福,影响社会和谐的案例层出不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之下,往往有黑恶势力作支撑,不法分子为保障其“资金安全”和“超高回报”,经常对借款者施加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因此,打击“套路贷”成为扫黑除恶的重点内容之一。

记者了解到,在公安部和陕西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下,全省公安机关以“打诈骗、抓逃犯”为主题的“云剑”行动自6月15日开展以来,截至7月23日,已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15个。

披着借贷外衣 行使诈骗之实

“套路贷”这个词来自民间和网络,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发布会上,从法律层面厘清了“套路贷”等名词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使诈骗之实的骗局。

弄清“五步”典型套路

在我们的生活中,各种“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凡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都是“套路贷”犯罪。无论是哪种情况,一旦落入“套路贷”的陷阱,就很难摆脱出来,有的人甚至被逼自杀,有的家庭因此支离破碎。“套路贷”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遵循经营规则,不诚实守信,在以各种美丽的谎言“引君入瓮”后,以非法手段通过各种“陷阱”,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韩某某一案中,被告人步步设套,让被害人债务在短时间内暴增,然后采取夹击被害人身体敏感部位、踩脚趾、强行灌酒、当众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讨债,先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1起。通过这起案件,西安中院对“套路贷”总结出了“五步”典型套路。

第一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分子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名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第二步,制造资金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犯罪分子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第三步,单方肆意造成违约,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第四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犯罪分子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第五步,软硬兼施,恶意“索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滋扰、纠缠、聚众闹事、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谨防“套路贷”法官有建议

马上又到了新生入学季,对于一些“套路贷”包括租赁贷、培训贷、刷单贷等校园贷的“新马甲”,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借款者之所以陷入“套路贷”,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急切需要资金,但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轻易获得,而“套路贷”往往以“无抵押”“放款快”等吸引借款者,借款者在无奈和侥幸的心态下选择了“套路贷”;二是追求不切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高消费,如购买高档商品与服务,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就是在追求高消费中落入“套路贷”的陷阱。

对此,西安中院法官给出了八个建议:

●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有相关资金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或者通过银行和亲友借款,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机构借款。

●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实施“套路贷”骗局的不法分子一般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实际上无金融资质。因此,在借款前,一定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

●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条款仔细阅读,确保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不肯写进合同的,要果断拒绝签订合同。

●落笔签字谨慎行事。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警惕到手现金“打折”、利滚利等霸王条款,避免让借款呈“滚雪球”式发展,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

●注意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注意核实出借人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要书面注明;要仔细阅读内容,空白处一定要填写清楚或者划去,不给对方以伪造、篡改、增添的可乘之机;不要听信出借人的花言巧语,不签、不写不实的材料。

●借款时不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正常、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尤其是现金往来。

●要谨记及时止损,一旦被骗果断报警,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时,请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进入法律程序后,请积极出庭应诉,还原事实真相,以便法官秉公执法。

另外,对于还没有接触过“套路贷”的群众来说,一定要认清其危害性,尤其是急需资金的,切不可饮鸩止渴,虽解了一时之急,但造成更为长远之痛;对于希望通过“套路贷”满足自己高消费需求的大学生来说,更不可病急乱投医,不能为了一时的虚荣背负上一生的负重;对于已经深受“套路贷”之苦的群众来说,不要因为虚荣而掩盖,不要因为惧怕而躲避,而应勇敢地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对暴力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让不法分子得到震慑与惩罚,避免其他群众重蹈覆辙,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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