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出后 因证照问题闹上法庭

三秦都市报 2019-08-06 02:38 大字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转让纠纷案。

2017年2月,程某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开办肉制品加工厂,经营食品加工。2018年3月,王某与程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厂内所有设备装修归王某,2018年3月28日以前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房费以及水电费归程某负责,28日以后的各种费用归王某负责;约定程某提供全部技术支持(制作技术、进货渠道、客户名单),保证所有证照合法有效;同时约定转让款为14万元;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否则要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向程某支付了转让款13万元,余下1万元转让费出具了欠条。程某向王某交付了厂房、设备及钥匙,另提供了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018年10月,王某将程某起诉至未央法院,认为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依法确认其与程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程某返还自己支付的转让费12万元。未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转让费9.1万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转让协议有效,不同意返还9.1万元转让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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