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纠纷 如何担责你要懂

西部法制报 2019-08-06 00:47 大字

本报记者魏鑫梁爽

每年夏季,都是犬只伤人的高发期,主要原因一是天气炎热,狗的内分泌失常,容易暴躁,同时攻击性更强;二是夏季外出纳凉人多,而且穿着单薄,大面积皮肤裸露在外,缺少防护,相对而言更容易被犬咬伤;三是犬与犬之间追逐、车与犬之间避让问题也会引发口舌之争。为此,养犬纠纷频频出现。

如何文明养犬,值得人们深思。

案例一 贵宾犬受伤,狗主人担主责

2018年11月9日晚,王某牵着自己的爱犬香槟色贵宾犬在西安市新城区某小区内遛狗,金某驾车正常行驶由东向西出小区,因小区内昏暗,面对金某车辆较强的灯光,该犬撞到金某车门上,导致骨折。

王某认为,金某将自己牵引的贵宾犬撞伤骨折,事发后金某驱车离开,不予承认亦不予赔偿,而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金某应赔偿其因治疗贵宾犬花费的医疗费等共计9000余元。

金某称,事发时其车辆头部已经经过,是王某的狗撞到车门上、王某没有拴狗导致的,不认可事故认定书,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狗的主人,对狗应当尽到基本的看管、约束义务。事发地为小区的出入口,道路系为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所设,王某虽牵着狗,但在车辆通过时,未能把控好牵引带,未采取有效看管措施,致狗与往来的车辆发生事故,王某应当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责任。鉴于当时的环境(夜晚,小区昏暗),金某在行车时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过错,由王某自身承担60%以上的责任,金某给王某赔偿2401.6元。

法官释法

对此,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案中,贵宾犬办理了养犬登记证,有合法的身份。事发时,王某牵着狗绳遛狗,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但事发时的小区监控完整地记录了事故经过,造成贵宾犬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狗主人未有效把控牵引带。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犬有攻击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狗主人要控制好手中的牵引带,避免鞭长莫及。

案例二 未拴宠物狗,他人摔伤,狗主人担全责

2017年8月13日晚饭过后,广东省台山市的许老太在丈夫的陪同下,到离家不远的商业步行街散步时,一只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宠物犬见有人靠近,站起来朝许老太走了两步便停了下来,没有任何追赶、扑倒、吠叫等情形。可是,许老太因害怕小狗,又见小狗没拴绳,过度惊慌,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住院治疗13天,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许老太认为自己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是由于养狗者徐某对狗看管不严,在管理饲养动物上未尽基本责任,故应对其经济和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5万余元。

养狗者徐某称,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许老太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许老太摔倒受伤与狗没有因果关系。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其无法反映出许老太摔倒的真实原因,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更多的是人为主观,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未对其饲养的泰迪犬办理养犬准养证,违反法律法规。事发时未对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涉案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某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当许老太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老太心里恐惧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许老太的损失系徐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徐某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徐某应对许老太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狗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上面明确记载它的饲养人、犬名、品种、性别、毛色、养犬地址和证件号码等,这是它的身份证,是它合法存在于社会的证明。在领取养犬登记证并对狗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饲养者未办理相关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将处于不利的地位。本案中徐某未办理养犬登记,且未对泰迪犬有任何约束,自以为自家的狗温顺不咬人,全然不管不顾人来人往的步行街中,也有怕狗的市民,狗的一举一动也会惊吓到他们。子非鱼,焉知鱼之痛?希望狗主人自觉做狗的合法监护人,尽到基本的监护和管理职责。

案例三 犬只被遗弃,原主担全责

2017年5月21日,丁某在街上遛弯,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只流浪狗,在丁某右腿上猛咬一口,丁某惊吓之余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进行治疗,近一个月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之后他逢人便诉苦,自叹倒霉。有一天有人告诉他,咬伤他的狗本来是有主的,主人就是李某。于是,丁某找到李某进行索赔,却被李某断然拒绝。

李某称,该狗患有皮肤病,担心危害家人健康,已将该狗丢弃,不是该狗主人,丁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声称已将涉事的小狗遗弃,不再饲养,但其在放弃饲养时并未将小狗妥善安置,致使小狗在被遗弃期间出现咬伤他人的情况,李某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故此,李某应对丁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宠物店看到小狗漂亮的毛色和略显忧郁的眼神时,决定把这个小可爱带回家,可是养狗时才发现付出的辛苦比带来的快乐多得多——定时喂养、每天至少下楼遛狗一次、满屋子的狗毛,但最终让李某决定遗弃的原因是小狗患有皮肤病,浑身的毛所剩无几,成了一只癞皮狗,于是遗弃小狗。

小狗是一条鲜活的生命,不是物件,如果要饲养,请做好一切准备,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放弃饲养,可以通过赠予、转让或者寻求社会救济,对小狗进行妥善安置。小狗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将其遗弃,让它失控于人的管理,可能会对不特定群体造成人身危害。

正是因为饲养人的遗弃行为,小狗才成为致人损害的危险源,在其能预见小狗伤人的情况下,故意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原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养小狗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对小狗的爱变成任性,希望小狗被人类温柔相待,让他们感受人类的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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