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印发 命名应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内涵

西安日报 2019-07-26 05:17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郭雅雯)记者25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印发,即日起施行。

严禁采用宣扬封建权贵色彩及容易误解词语命名

根据《导则》,本市辖区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称的命名、更名,适用导则。市、区县和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标准道路名称使用的监管工作。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

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采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采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钟楼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

“路”“街”“巷”划分有了标准

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大道”适用于宽80米以上(含80米)、长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大街”适用于宽60米以上(含60米)、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较繁华的道路;“路”“街”适用于宽20米以上(含20米)、长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巷”适用于宽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同时,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西路。道路超过10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路、西××路。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等中使用

《导则》明确了道路命名程序。按投资渠道分级申报、审定。其中,城六区城市道路街巷命名,相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拟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向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城六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县道路命名,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年道路建设计划拟制命名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分别报区、县地名委员会审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

市、区县和开发区应建立本级地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群众意见。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违反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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