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郭雅雯)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近日,《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市级支出责任。
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是“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科学论证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或已纳入项目库但项目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市财政部门每年征集专项资金目录修订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专项资金目录,未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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