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西安晚报 2019-07-17 03: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康乔娜)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7月16日,《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实施规划、使用方向、执行期限、分配方式、市级主管部门等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明确一个牵头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是“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科学论证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或已纳入项目库但项目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市财政部门每年征集专项资金目录修订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专项资金目录,未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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