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之“火” 谁替他买单?

西部法制报 2019-07-09 01:00 大字

刘晓国

爱车被剐蹭,送到车行修理后,却又遭遇车行隔壁商铺发生火灾致车辆损毁,要求车行赔偿反遭拒。面对这场飞来之“火”,究竟谁来为他买单?

案情

2019年初,原告刘某的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后,将车辆开至被告西安某汽车维修行修理,双方定于第三日将车修好交付原告。在约定交车之日,原告竟然接到通知,某汽车维修行失火,将包括原告在内的车辆全部烧毁。

之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3万元。被告接到诉状后,倍感委屈,他认为火灾系由第三方即隔壁商铺引起,这次火灾导致其修理厂内放置的车辆全部被烧毁,已造成其财产损失数百万元,现其经济损失巨大,至今无人赔偿。原告应起诉第三方,汽车维修行对火灾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车辆被烧毁系第三方侵权行为所致,车辆烧毁的事实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依据合同选择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合理有据。

鉴于被告对于本案法律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主审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别,并告知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被告厘清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民事责任主体后,同意在承揽合同的框架内向原告赔偿损失。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万元。

说法

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但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二者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归责原则等方面差别较大,结合本案有三点:一是诉讼管辖不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三是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

新闻推荐

玉华宫,值得去的避暑胜地

本报记者郭雷张卫婷?来自西安的两位老人在前往玉华宫肃成院的途中休息。随着高温天气的到来,避暑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铜...

西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西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