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份合同 引发两次诉讼 西安一物业公司连打两场官司“找”被告

三秦都市报 2019-07-07 03:06 大字

因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西安某物业公司在被拖欠物业费时,不得不连打两场官司来“找寻”真正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什么?

案情回顾:

一份合同

引发两次诉讼

2017年1月,某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承租某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间房屋,并委托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落款处乙方一栏加盖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印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一栏加盖了“李某”私章。后因承租人拖欠物业费,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了西安未央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物业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韩霞发现,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故以该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后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某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又分别将李某作为被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上述房屋所欠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

上述两案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合同上的相对方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并非其本人,其亦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上加盖的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公章和他本人的印章并不知悉,也未参与签订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就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包含涉案房屋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几份水电费缴费单,载明单位名称一栏均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李某在“业主收单人”一栏签名。被告李某又辩称,2016年11月,祁某某召其作为技术人员,开始使用租赁房屋开展新能源汽车的合作项目,至于谁负责投资他不清楚。2017年,因项目进展不顺,其锁门离去,也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亦未和祁某某再联系过。

法官说法:

签订合同

应认真审核相对方资格

法官韩霞认为,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无被告李某签名,李某亦对合同不予认可,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份物业公司的水电费缴费单上,被告李某在“业主收单人”一栏均签名确认,其辩称系经祁某某召集作为技术人员来此进行办公,但并未向法庭提交其仅为祁某某雇员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未央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实际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遂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

法官提醒:民商事活动中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个人,要核对其身份证等确定个人信息的证件;如果对方是法人,可在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法人是否存在,同时亦可查询法人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工商登记信息,以防止合同相对方身份不明给自身造成损失。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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