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允许闲置商业房改为租赁房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6月27日记者获悉,近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到2021年底,西安基本建成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实施意见》指出,鼓励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成立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的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各类型住房租赁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求,从开发销售单一经营模式向租售并举转变;在满足西安住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房源开展青年公寓、人才公寓、创客公寓、旅居养老公寓等差别化的住房租赁项目。
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鼓励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住房租赁公司或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依法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人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将自有闲置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对依法登记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政策关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予以落实,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由企业提出改建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条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后房屋不得以租代售或分割转让。
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的社会保障机制
鼓励发展地铁上盖、交通枢纽周边租赁住房项目;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鼓励企业将自有产业配套宿舍在优先解决本企业员工住房后,可向园区其他企业提供租赁住房共享;鼓励改造完成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城中村改造后的居民闲置用房,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完善住房租赁基本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逐步实现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有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大力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引导租赁当事人依托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网上签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积极探索“住房租赁+”合作机制,引导互联网、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资产管理等企业参与住房租赁管理、运营与服务。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无房产信息并租住住房的,按照西安地区上年人均月平均房租水平的12倍设定每年提取限额。对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相关规定提取。
大力整治“黑中介”“黑二房东”
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为个人住房租赁提供形式多样、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支持个人住房租赁消费;扩大住房租赁保障范围,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推行实物保障与补贴并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行租房居住,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补贴。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打造市、区、街、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和服务体系,为广大市民提供智慧化、个性化、便捷化的住房租赁服务。
严厉查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整治“黑中介”“黑二房东”,严厉查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加强住房租赁个人信息保护,严禁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和个人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报记者张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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