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部门复函与住建部规章冲突 指导街办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月12日,西核小区业主大会唱票、计票现场图片由业主提供
一边是住建部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一边是未央区住建局的一件回函,当两者发生冲突,到底该如何决定?这个问题让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相关科室的负责人感觉有点难。
那么冲突到底在哪里?就是“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这条依据住建部规章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底该认为合法还是不合法?而这条规定对于解决所有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却因业主参与人数不够带来的表决难题极其重要。
业主:政策有规定,为什么不能用
西核小区是中核集团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家属区,位于未央区谭家街道办。5月2日至12日,该小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任务是表决通过三个文件、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
业主金先生介绍,小区共有2688户。黄色的表决票和粉红色选举票,都是街道办出钱印制的,各印制了2688份。但由于各种原因,仅发出了1542张表决票、1542张选举票,5月12日当天从投票箱中收回了1532张表决票、1532张选举票。
“在1542张表决票中,同意三个文件的有1450票。1542张选举票投给6位候选人(按要求要选出5个),投票结果按得票高低分别为:1355票、1360票、1052票、1206票、1101票、864票。”
“支持各位候选人的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数字,在计票现场没有计算出来,是后来由街道办安排专人统计的。从投票支持的业主人数来看,只有两位候选人支持人数过半。因为业委会成员要当选,必须要达到面积人数双过半的要求,如此一来业委会选举就无法完成了。”
金先生说:“小区由6个院子组成,要征集业主的意见很难。因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有相应规定,“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这是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的。若使用这条规定,就可以把这部分业主算进来,从而使候选人达到面积、人数双过半的要求,业委会选举也就有结果了。谭家街道办为此向未央住建局发函询问。6月14日,我们去街道办拿到了这个回函,发现已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被区住建局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非常不解。”
谭家街办:上级部门认为议事规则有关条款不合法
谭家街办城建土地环保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西核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参与人数和面积都达到了双过半,业主大会程序没有任何问题。
从业主投票表决的情况来看,面积、人数双过半的业主表决同意《西核小区管理规约(草案)》《西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西核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三个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部分已生效,西核小区业主大会已经成立。
但是,业委会6名候选人中,仅有两名候选人达到了支持人数过半,所有候选人支持面积均未过半。
业主提出,用西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条二款的规定“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将未参与表决的所有业主的意见均计入支持票。
“据我了解,由于西安市目前还没有哪个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过程中使用过这条规定。同时我们也担心,使用这条规定容易让业委会失去监管。由于对西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这条规定是否合法、能否适用不清楚,我们向上级指导部门发函询问。6月13日,西安市未央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回函认为:该规定应属无效,不应当依据该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得票数。”
未央区住建局:是根据律师意见作出的解释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这份未央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给谭家街道办事处的回函中称:
“《西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不应当依据该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得票数。
理由如下:将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记入多数票,属于将沉默视为意思表示,该推定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
《民法总则》(2017年)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业主未参与业主大会表决,实质上是一种沉默行为。本次业主大会属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既不存在与特定业主关于沉默即同意多数意见的约定,也没有形成沉默即同意多数的意思表示习惯。因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参与表决即同意多数意见”“沉默即同意多数意见”情况下,业主未参与表决的沉默,不应视为意思表示。”
6月19日,华商报记者和业主来到未央区住建局物管科,该科室负责人薛某对业主表示:“这是根据我们律师的意见作出的解释,你们要告我们也好、告街道办也好,可以走正常法律程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们也没有遇到过这问题,我也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探讨这个问题对全西安市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律师观点:区住建局理解有误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未央区住建局的回函中虽然引用了《民法总则》第140条的规定,但对这一条文的理解明显有误。
“因为该条文中其实已经明确了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三种情形,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就是全体业主的集体约定。而且,该议事规则也已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有效。所以,这是未央区住建局自己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我认为住建部之所以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要制定这一条,正是考虑到在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这样的业主自治事务中,因为各种原因总会有一部分业主没有表达意见,而这部分业主的意见若一直很难征集,就是阻碍征集业主意见的一个很现实的障碍和难题,所以才会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专门制定了这条规定,同时明确“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这对推进业主自治很重要。”
专家:行政不应干涉合法民事约定
物业治理领域业主专家何志恒认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之间形成的民事约定,而区住建局和街道办的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是独立并行的关系,并不是上下级。在业主自治这块,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全体业主之间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用行政手段强行干预,这是非常不合适,也是违法的。同时,未央区住建局的这个回函等于否定了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
那么,业主们到底该咋办?何志恒建议,业主们可以向未央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还解决不了问题就要进行行政诉讼了。
业主们说,未央区住建局表示,给街道办的指导意见是否采用,由街道办和筹备组决定。“如果街道办也认为我们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违法,希望能给出一份文件,我们拟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住建部的行政规章在西安市到底适用不适用,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明确说法。”华商报记者 马虎振 实习生 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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