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青岛某工程公司与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某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中铁某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涉案合同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涉案合同系铁路修建合同,涉案铁路工程所在地系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法院裁定驳回了中铁某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评析】一、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可将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分为以下两类:物权纠纷,但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但仅限于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合同纠纷。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以上合同纠纷类型。《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从立法本意探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是基于不动产,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执行拍卖等环节,这些环节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能够提高效率,更方便双方当事人,也有利于法院在相同区域内裁判尺度的统一,既有法律效果上的意义又有社会效果上的意义。故,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包括涉及建筑或安装内容的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全部合同纠纷。而铁路修建合同,是为满足铁路运输需要,进行铺设铁轨、架设桥梁涵洞等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施工内容同样包括对工程进行营造,对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进行安装,亦会面临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等问题,该类合同纠纷又同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一类,因此,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是否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即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如前所述,铁路修建合同纠纷还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因此,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规则,在铁路运输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法院,由铁路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可否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作出了规定,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可以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但涉案铁路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辖区,故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的管辖受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和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的双重约束,应由铁路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刘振广展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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