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组织卖淫获刑罚

阳光报 2019-06-19 01:00 大字

记者 范启彬 文/图

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组织多名女性在酒店卖淫,后来该团伙被未央警方捣毁。昨日上午,西安中院二审判处两人八年、七年有期徒刑。

组织女孩卖淫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组织郭潇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涛、王恒等人强迫卖淫)、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吕某、张某、“果果”等人多次在其卖淫窝点及西安市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0月10日,吕某的家属以“招嫖”为由通过网络联系到张帆,将吕某约至西安市丰庆公园南门附近的约客酒店见面,并将送吕某来酒店的张帆控制后报警。温小锋、辛继锋、郭潇等人闻风逃离了窝点。2018年6月12日,辛继锋、郭潇被抓获;2018年8月2日,温小锋被抓获。

协助组织卖淫获刑2年6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潇在明知的情况下协助温小锋、辛继锋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三被告人判决:一、被告人温小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辛继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人郭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3人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温小锋、辛继锋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卖淫,卖淫女包括未成年人三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温小锋又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上诉人郭潇在明知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卖淫的情况下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对温小锋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温小锋为恶势力团伙证据不足之辩护意见,经查,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组织郭潇及未成年人吕某、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对未成年人家庭及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过审理,最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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