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印发 申请用热户数达60%以上 企业应集中供热

西北信息报 2019-06-17 01:01 大字

记者近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7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60%以上时,供热企业应予以集中供热;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

 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集中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

根据《实施细则》,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集中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60%以上,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60%以上时,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集中供热企业在直管到户的居民小区内,物业服务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区内,应分别公布用户用热及收费等情况,接受用户的监督:每年供暖季期间,每月15日公示住户入住情况、用热情况及收费情况等。每年4月至6月期间,每月底公示上个采暖期温度不达标住户及退费情况。用户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该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供暖费不得与水、电、停车、物业费等捆绑

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也不得将供热事宜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供暖费也不得与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

供用热合同签订前,物业服务公司应向集中供热企业提供用热建筑的竣工图或建筑物实测报告,作为热费核算依据。

集中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应为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反映问题。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集中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12345市民热线工单办理工作,在采暖期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严厉查处“偷热”等违法行为

用户应安全使用其室内供热设施,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后,用户按照事先确认的收费标准支付抢修费用。

所在建筑供热设施若具备能够采取控制、隔热措施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公安部门要联合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扎实开展物业领域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严厉查处“偷热”等违法行为。

单位自备热源采暖、居民单户自行采暖和不产生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执行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康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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