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为 增加补偿新建扩建改建

西安日报 2019-06-15 04:36 大字

■记者蒋黛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日前发布《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根据《办法》,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暂停新增工商营业登记,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征收住宅房屋应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支付。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可登录西安市司法局官网查看详情)。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710007);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传真请发至:029-8678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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