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集中供热条例细则7月执行 解开供热用热7大疑惑 新小区供热一体化

华商报 2019-06-14 02:14 大字

日前,备受期待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出台,细则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有关供暖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1.供热企业怎么监督?多面考核!

细则要求,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全市集中供热企业奖励考核办法。市、区(县)和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对各自发证的集中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安全等方面的考核。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热管网,应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与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市、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按年度将收取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全额返还给相应的集中供热管网单位。

2.新老小区供热归谁管?一体化管理!

>>>供热企业

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其热源或热用户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申领《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管网跨行政区、开发区或县域的供热企业,向市城管部门申领《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集中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既有的民用建筑集中供热设施,逐步实施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管理,应在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向集中供热企业提出供热设施管理移交申请。集中供热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应组织现场踏勘,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供热条件满足相关国家节能建筑规范及行业标准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管理事项,并签订管理移交协议。供热条件不满足相关国家节能建筑规范及行业标准的,申请人应先进行节能改造,待验收合格后再与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签订管理移交协议。

建设单位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的,应在当年6月15日前向集中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用热申请,并提交用暖申请书、规划建审总平面图、热交换站预放位置平面图等资料。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热用户

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集中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60%以上,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60%以上时,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3.用热和收费怎么明确?按月公示!

集中供热企业在直管到户的居民小区内,物业服务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区内,应分别公布用户用热及收费等情况,接受用户的监督。每年供暖季期间,每月15日公示住户入住情况、用热情况及收费情况等。每年4月至6月期间,每月底公示上个采暖期温度不达标住户及退费情况。

用户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4.供暖费与水电费捆绑?此路不通!

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也不得将供热事宜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供暖费也不得与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

5.暖气不热投诉后咋处理?入户测温!

细则还规定,集中供热企业或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测量室内温度,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至1.5米处,以测温表读数稳定后显示的温度为准。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和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向所在辖区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投诉,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回应,并组织进行现场测温。测温记录应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集中供热企业、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结算热费的依据。

非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需提供证据,提出解决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

6.停暖退费怎么办?分类处理!

集中供热企业应在供热结束后至当年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退费时集中供热企业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经用户签字后,双方分别留存。

所在建筑供热设施若具备控制、隔热措施的,用户可申请停热。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集中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未通知集中供热企业、未制定保护方案或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供热用热问题如何减少?多管齐下!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和完善供热管理机制,加强供热、用热监管,及时解决供热、用热各种问题,做好12345工单办理、供热舆情处置等相关事项。

公安部门要联合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扎实开展物业领域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严厉查处“偷热”等违法行为。华商报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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