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火灾,谁之过?

阳光报 2019-06-11 01:00 大字

阳光讯(记者 刘珺 通讯员 刘晓国)好端端的爱车被剐蹭,送至车行修理后,却又遭遇第三方发生火灾致车辆损毁,起诉要求车行赔偿反遭拒。面对这场飞来之“火”,究竟谁来替他买单?

2019年年初,原告刘某的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后,遂将车辆开至被告西安某汽车维修行修理,双方定于第三日将车修好交付原告。在约定的交车之日,原告竟然接到通知,被告某汽车维修行失火将包括原告在内的车辆全部烧毁。之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3万元。被告接到诉状后,倍感委屈,他认为火灾系由第三方即隔壁商铺引起,这次火灾导致其修理厂场地内放置的车辆全部被烧毁,已造成其财产损失数百万元,现其经济损失巨大至今无人赔偿,原告应起诉第三方,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车辆被烧毁系第三方侵权行为所致,车辆烧毁的事实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依据合同选择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合理有据。鉴于被告对于本案法律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主审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别,并告知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被告厘清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民事责任主体后,同意在承揽合同的框架内向原告赔偿损失,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万元。

【法官寄语】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但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二者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归责原则等方面差别较大,结合本案有三点:一是诉讼管辖不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三是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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