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就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下发通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本报讯(记者康乔娜)6月6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就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下发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下调50%。
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西安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发布。西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发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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