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至少需存30日
本报讯(记者康传义见习记者赵杨博实习生张儒)记者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自2019年6月9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留存30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市政建设等原因中断网络传输的,中断时长不得超过3日。
《办法》指出,重要交通枢纽、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报社等重要单位的主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下列情况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客房、集体和个人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
此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限制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等基础信息以及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转发、修改和删除,保障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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