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调查 公示少、内容不透明、缺乏监管 小区公摊电费度数能否公开?

华商报 2019-05-21 06:47 大字

最近西安正在大力推进户表改造。西安市的户表改造早在2013年就开始推行,但进度较慢,近两年才取得较快进展。截至目前,西安市供电小区8235个,完成协议签订移交7358个,占比89%,已实施户表改造小区5425个,占比66%。按照计划,今年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任务。

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虽然规定要求物业代收公摊电费后定期公示,但现实却是公示少、公示内容不透明,且缺乏监管。

>>业主反映

每户每年公摊电费285元

业主质疑真实性

最近,位于曲江新区的中海观园小区正在进行户表改造,业主对物业公示的公摊电费标准产生质疑。

中海观园B区业主张女士说,她2011年入住小区,小区共有住户1548户,户表改造前都是在物业买电,0.6元/kW·h,“旁边的小区只要0.498元/kW·h。”张女士说,小区的电费一直比其他小区贵,物业说其中包含公摊和损耗。

户表改造后业主不用再去物业买电,本想着可以和其他小区一样,享受0.498元/kW·h的电价,没想到物业贴出了一份公示,称小区公摊电费36877元/月(年度公摊电费约45万元),每户按面积分摊0.202元/m/月,这样算下来平均每户每年需要支付公摊电费285元,张女士觉得很不合理。

华商报记者在该小区门口看到了这份名为(观园B区)项目公摊电费计算表,表中罗列了每栋楼单元走廊灯、园区路灯、景观灯、水系水泵、人防排污泵、门禁系统、风机、消防泵、线损的功率、每日累计用电时间、日耗能等,据此计算出公共设施每月耗能、单位面积分摊电费为0.202元。

对于这一公示内容,有业主不太认同,以公示中的单元门禁系统用电为例,公示的日耗能时间为24小时,但是单元门禁夜间几乎无人进出,处于休息状态,业主认为使用中和休息状态的耗能是不一样的,不该一概而论。业主认为,这种公示方法并不客观,应该明确哪些共用设施的电费应由业主公摊,公摊部分单独设立电表,而公摊电量则应直接从供电局获取,公摊电量应为:小区总电量-用户购买的电量-营利区域使用的电量(营利区域需另设电表),得出的公摊电费再由业主按照面积分摊。

物价部门:公摊电费无需报备,公示即可

业主不认可只能协调

中海观园物业工作人员称,对于公摊电费的收取,他们是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西安市政府2013-47号文件《西安市住宅小区电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的,他们和物价部门核实过公摊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标准计算并进行了公示。西安市政府2013-47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公共用电部分包括住宅楼内、外两部分,其中楼内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楼梯照明、门禁、应急指示灯等用电;楼外部分包括:庭院路灯照明、景观灯照明等用电。他们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的,计算出来的公摊电价对于小区来说是比较合理的。而且这一价格也已呈报雁塔区物价部门进行了报备。

对此,华商报记者以业主身份咨询了雁塔区物价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称,物业收费方面,物业费、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收费包括公摊电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不需要报备,所以物业说的报备并不属实。公摊电费由物业核算后定价,收费行为必须公示,至于如何计算并未做相关规定。近期收到的公摊电费的投诉较多,0.202元/m/月的收费并不算高。如果业主对此不认可,可由业委会出面进行协商,物价部门只能起到协调作用。

5月20日,小区业主称,小区已经完成电表改造,可以直接在网上购电,目前还没有开始收取公摊电费,预计6月份开始收取。

>>记者调查

现行公摊电费小区收取标准各种各样

西安市各居民小区公摊电费的收取情况如何?华商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家住城东咸宁湾小区的刘先生说,小区的公摊电费每户每月为30元,并未公示用电设施及用电情况。

家住凤城一路城市锦上小区的梁先生说,小区的公摊电费按房屋面积收取,价格为0.18元/平方米/月,物业未公示用电设施及用电情况。

家住南三环金地翔悦天下小区的业主陈女士说,小区属于新建小区,入住后一直单独收取公摊水电费,价格为0.25元/m/月,并未公示用电设施及用电情况。

记者调查发现,尚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大都需要前往物业购电,收费标准大都为0.6元/kW·h,其中包含了公摊电费,如城北的鼎新花园、世融嘉城,城南的建苑家园、西勘小区。

也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家属院不收取公摊电费,如城北的西航公司东苑小区最近刚进行了户表改造,业主王女士说,无论是改造前还是改造后都没有收取过公摊电费,电费一直是0.49元/kW·h。

世融嘉城小区业主程女士说,以前很少关注家里的水电费,得知居民电价为0.498元/kW·h,物业收取包含公摊的电价则为0.6元/kW·h后,程女士认为,小区每月使用的公摊电量显然是固定的,直接平摊到业主身上即可,不该以提高电价的方式收取,这样物业显然会从中赚取差价。“这岂不是意味着我家用电越多,就要交更多的公摊电费,公摊电费成了物业赚钱的工具。”

金地翔悦天下小区业主陈女士则认为,既然政策要求物业对小区公共用电情况进行公示,自然是让物业据实收取,物业定价时也应以实际用量进行分摊。物业公示的用电量真实性很关键,其实只要单独给公共用电设施挂表计量即可,这是最简单最透明的方式,物业不公示让公摊电费成了一笔“糊涂账”。

供电公司:户表改造后 公共用电均单独装电表

为何会出现公摊电费标准不一的问题,是否可以实现公共用电单独挂表?为搞清楚公摊电费的收取情况,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营销专责王洋介绍,户表改造前,供电部门给小区安装一块总的电表,物业则在小区内安装很多分表,包括居民部分、公共用电部分等。电费收取根据小区总电表的电量和政府的目录电价进行收取,居民部分为0.4983元/kW·h,公共用电部分为0.5109元/kW·h。物业再根据分表的电量和价格向业主收取,物业代收电费,供电部门并不为其支付手续费。由于存在公摊电费,所以物业大都是直接加在电价中收取的,有0.6元/kW·h,也有0.7元/kW·h,标准一直不统一。

“这也是户表改造的原因,目的就是跳过物业的加价环节,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王洋说,由于小区内公共用电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户表改造前供电部门只负责小区以外的供电设施,户表改造首先需要将小区的供电设施移交给供电部门。除了给业主家进行电表更换,供电部门同时还给小区公共用电设施也分别安装了独立电表,电梯、公共照明、水泵、供热、车库等小区所有的公共设施用电均属于公共用电。

户表改造后,供电部门收取电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和所有居民分户供电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实现收费到户。再就是公共用电部分,供电部门给公共设施装表列户,户主一般为小区物业,供电部门和物业建立合同关系,根据电表计量逐月收费。收费时供电部门会给物业列出用电明细,物业确定后缴费,电力部门再为其开具发票。

目前,凡是已经完成户表改造的居民小区,公共用电设施均已单独挂表计量并收取公摊电费。

政府文件:有规定要求物业公示公摊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华商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中海观园小区在物业办公室悬挂的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中居民生活电费收费标准为每度电0.6元,包括电价+分摊损耗,收费依据为陕价管发【2002】120号和陕价价发【2011】169号文件。而记者在省物价局官网查询发现,一份名为《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疏导陕西省有关电价矛盾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57号)中规定,陕西省由供电企业直抄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小区合表电量执行陕西省目录电价,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用电产生的费用(含小区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等)由小区业主据实分摊。该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管发〔2002〕12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1号)中要求,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由转供电主体按照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执行周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清单。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房管部门:只负责监管物业服务质量

物价部门:公摊电费不属于政府定价

据了解,西安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西安市住宅小区电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户表改造后,住宅小区公共用电部分所耗电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小区全体业主按面积分摊。供电企业应对住宅小区公共用电安装独立电表进行计量,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小区自管单位代收电费,并据实向供电企业缴纳。供电企业应酌情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将公共用电单独列账,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缴及分摊情况。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转嫁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业主何先生说,既然供电部门已经为小区公共用电设施单独挂表,收费也有明细和票据,那么物业对公摊电费如实公示并非难事,但事实上公示的小区并不多,即使公示也并非按照电表计量情况公示,让人产生怀疑,这其中是否存在利益问题。如果物业从中赚取差价,是否属于乱收费,谁来监管?

据了解,西安市的户表改造由市住建局牵头进行,华商报就此事采访了该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该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房管部门只负责监督物业的服务质量,收费问题应该由物价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公摊电费的收取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事实上,户表改造前西安市大部分的水电费均由物业公司代收,但是物业收了业主多少钱、实际交给供电局多少钱,只有物业和供电部门知道。户表改造方案中明确规定要求公示,既然要公示,价格部门就应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管。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业主提出的公摊电费无标准、公示少、公示内容不透明等问题,西安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摊电费不属于政府定价,根据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小区电力一户一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户表改造后,住宅小区公共用电部分所耗电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小区全体业主按面积分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将公共用电单独列账,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缴及分摊情况。如果业主对物业的公示内容有质疑,可组织业委会进行维权。

>>专家观点

信息透明才可化解质疑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曹蓉说,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是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基础。

针对此事,曹蓉认为,由于政策只规定了需要物业公示公摊电费的缴纳及分摊情况,对于公示的内容规定的不是特别具体,各方站在自己的角度上理解不一,导致物业公示的内容业主不认可,进而发生了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做一个更为细致的规定,这样执行起来会比较容易,业主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

物价部门表示公摊电费不属于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各方协商解决。曹蓉认为,在协商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很关键,此事中,物业越不公开,业主的质疑就越强烈,透明公开的信息传递是化解业主质疑的重要手段。本版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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