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政供暖小区业主必须了解的供暖政策
冬季供暖已经结束一个月,关于上一个供暖季的讨论却还在进行中,记者梳理发现,非市政供暖小区的业主对自己家的供暖态度大同小异,但是总的说,不满程度高于市政供暖小区,而本次供暖是新修改的《西安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执行的第一个采暖季,有一些规定,市民必须了解。
记者查阅到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在如何申请加入市政供暖的有两条规定:第二十六条,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第六十三条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最后附则,专门介绍了“供热企业”这个名词,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所以非市政供暖居民小区业主这点就可以完全放心,毕竟该条例是面向所有集中供热小区,该条例的实行也有效的约束了非市政供暖企业和小区物业。
所以,关于不达标的退费以及投诉,广大业主可以在此条例上对号入座,做到有理有据的维权。记者 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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