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本报讯(记者 满淑涵)记者4月3日从西安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一号文件”要求,西安市民政局已于近日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举办者在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局主管养老机构部门提交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将作为享受中省、市和区(县)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各区县民政局要充分运用星级评定和运营奖励办法,以及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加大对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力度;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由相关部门实行责令改正,停止运营;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查处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或满意度评价;向社会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情况,作为年终运营奖励依据;完善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建立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诚信档案及黑名单,视情况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补贴等资格;尽快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和退出机制;对接区县市民服务中心,尽快实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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