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枝掉落砸坏车辆谁之责
刘娜
案情
原告赵萍(化名)、王林(化名)居住在西安市新城区安仁坊某小区,2018年4月9日下午,赵萍、王林将轿车停放在该小区6号楼西北侧车位内。当日,由于5号楼和6号楼之间的大树树枝折断,砸到原告车辆,致该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右前门凹陷,原告维修前挡风玻璃花费997元。之后,原告找物业调解,但调解未果。经法院调查,被告物业设置停车位无相关审批手续,为方便业主停车,设置临时停车位。
审判
2018年7月18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西安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萍、王林前挡风玻璃维修费997元;二、驳回原告赵萍、王林其余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所涉树木位于居住区,树木养护管理应由居住区所在的物业服务公司即被告亿源物业负责,即负责该小区内树木的日常修剪及维护工作。原告将其车辆停放在被告设置的车位上,因树木折断被砸受损,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其对该树木进行养护管理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亿源物业辩称,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为该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新城区城市管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的前挡风玻璃维修费997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车门凹陷修理费700元,该费用未实际发生,对该费用法院不予认可;关于原告要求维修车辆而产生的误工费400元,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汽车贬值损失费1100元,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亦不申请评估,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树木折断致害的归责原则,有无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一、如何确定涉案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该案所涉树木树龄较长,在小区建成前早已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居住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涉案树木没有林权证,不能确定树木的所有权人。该树木现生长在原告居住小区5号楼和6号楼之间,应认定被告亿源物业是该树木的管理人。
二、树木折断致损的归责原则
树木有改善环境质量、装点城市风景的作用,但其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可能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当林木折断致损后,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是树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定树木折断致损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如何确定过错的内容?这里的过错应是在管理维护树木过程中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比如对枝叶生长杂乱的树木和枯枝及时修剪,对可能被大风吹倒的树木进行加固,将成熟的果实及时采摘等。在本案中,亿源物业从未对涉案树木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是否存在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如果出现能够排除行为人过错的法律事实,如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凡属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当事人以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该案没有不可抗力情形的出现,被告不存在免责事由。另外,原告车辆停放在被告亿源物业设置的临时停车位上,无法预见到树木的折断,没有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故意,不存在减轻被告责任的情形。
城市管理局虽然是新城区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在该案中涉案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不是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不应承担树木折断致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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