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少女KTV卖淫 5人获刑罚

阳光报 2019-03-28 01:00 大字

记者 熊玺 文/图

杨某等5人从甘肃老家诱骗3名少女来西安“挣大钱”,到西安后他们强迫3名受害人在KTV卖淫。昨日上午,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5名罪犯四年至十三年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老家带少女来西安卖淫

杨某、高某(女)、赵某(女,未成年人)、钱某(未成年人)、武某(女,未成年人)5人都是甘肃人,他们年龄最大的21岁,年龄最小的17岁。2018年3月份,杨某与高某商议组织人员到西安实行卖淫活动。随后,他们找到3名被害人刘某某(2004年6月12日出生)、杨某某(2004年6月23日出生)及罗某(2001年2月4日出生)称到西安的夜场当陪酒小姐,陪客人喝酒、玩游戏,可以挣大钱。3名被害人听信了杨某等人的花言巧语,他们5人分三批将3名被害人带至西安,拘禁在西安市友谊路上的一家公寓里面,并组织她们到娱乐场所陪酒。杨某指使高某、赵某带领三被害人去夜场做陪酒小姐,期间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刘某某进行卖淫。

白天,三名被害人被拘禁在公寓内,由该团伙成员轮流看守,晚上再由高某和赵某押送至娱乐场所服务。期间,高某、赵某劝说她们卖淫,未果后便开始殴打三名被害人,后强迫刘某某卖淫三次。被害人罗某被殴打并被迫参与几次陪酒后,寻找机会逃离。被害人刘某某多次逃跑均被抓回,后遭毒打虐待,赵某某用皮带抽、用烟头烫,还威胁要砍其手指,并强行往她嘴里灌烟灰缸的脏水、烟头。被害人杨某某被警告如果逃跑一样要遭毒打,被告人杨某还威胁被害人,如报警他刑满释放后会打击报复。

以强迫卖淫罪判刑

该团伙强迫被害人陪酒、卖淫的非法所得由被告人杨某掌控,杨某将收入一部分用于日常花销外,其余的四千余元据为己有。

2018年6月22日凌晨,被害人刘某某趁机逃出后报警,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钱某和武某,解救出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高某、赵某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分别在甘肃天水抓获。

因该案被告人赵某、钱某、武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莲湖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于2019年2月19日开庭审理了该起强迫卖淫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高某、赵某、钱某、武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赵某、钱某、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被告人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分别减轻处罚。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杨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被告人高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3.被告人赵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

4.被告人钱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5.被告人武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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