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宣判两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本报讯(记者刘鸯)一起案件,被告人假冒“太太乐”和“穆堂香”等品牌鸡精商标,非法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另一起案件,被告人用玉米淀粉、稻糠粉添加禁药“西地那非”摇身变成保健品。3月14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这两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两起案件的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起,被告人师某某伙同其妻刘某某使用其生产的鸡精原材料充填、包装成假冒的注册商标“太太乐”牌鸡精、“穆堂香”牌土鸡鸡精以及“百信”牌鸡精,对外销售牟利。姚某某、冯某某在明知师某某没有生产资质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为其制作生产外包装。
师某某雇用被告人闫某某将其生产的假冒鸡精运至西安、渭南、宝鸡,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刘某新三人,再由此三人对外销售牟利。另外,被告人刘某新购买“莲花”牌味精外包装,使用“福瑞”牌味精充填、包装成假冒的注册商标“莲花”牌味精,对外销售牟利。
2017年9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8名被告人抓获,并查获大量成品假冒商标鸡精、包装袋、包装箱、制假设备及原材料、车辆等涉案物品。
经司法鉴定,师某某、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139.0027万元,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72.3638万元,刘某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52.4289万元,刘某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15.631万元,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28.712477万元,姚某某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28.7462万元,冯某某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11.5万元,闫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86.1587万元。
经审理,3月14日,西安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师某某、刘某某、张某、刘某平、刘某新、姚某某、冯某某、闫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处罚金7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另一案中,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的情况下,梁某等人却以玉米淀粉、稻糠粉及购买的“西地那非”为原料,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胶囊进行售卖。2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经查,自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梁某在其租住屋内,使用玉米淀粉、稻糠粉及购买的“西地那非”作为保健食品原料,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胶囊,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李某明知梁某出售给其保健食品胶囊中添加了西药成分“西地那非”,依然从梁某处进购,涉案金额达85300元。
李某使用标有“虫草强肾王”“藏宝强肾胶囊”“参茸强肾胶囊”等保健食品的外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将上述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出售给被告人陈某。陈某通过其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11170元。
经审理,3月14日,西安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梁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1年不等刑罚,并分别处罚金18万元至2.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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