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11名被告人均获刑

西安日报 2019-03-15 05: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樊华实习生商尚叶钟颖)3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进行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一至五年不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起,被告人师某钧伙同其妻刘某娜从被告人姚某胜、冯某灵处购进假冒“太太乐”牌、“穆堂香”牌及“百信”牌鸡精的外包装,生产上述假冒品牌鸡精。雇用被告人闫某民送货,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鸡精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刘某新,其3人将假冒鸡精再次进行销售。被告人刘某新还购买假冒“莲花”牌味精的外包装,制造假冒的“莲花”牌味精对外销售牟利。

经查,被告人师某钧、刘某娜的犯罪数额为1390027元,张某的犯罪数额为723638元,刘某平的犯罪数额为524289元,刘某新的犯罪数额分别为156310元和225124.77元,姚某胜的犯罪数额为287462元,冯某灵的犯罪数额为115000元,闫某民的犯罪数额为86158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钧、刘某娜、闫某民、刘某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刘某平、刘某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姚某胜、冯某灵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师某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师某钧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本案其余被告人获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当日,西安中院还对另一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进行了宣判,其中,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梁某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陈某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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