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下月起施行 规章草案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印发,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10日发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2号令)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科学确定规章制定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的研究论证,根据规章制定需求,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制定规章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规章项目。
同时,起草单位起草规章,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解决问题。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规章起草过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规章,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进行。
涉及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应当在征求意见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规章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规章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举行听证会。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此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规章的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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