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西北信息报 2019-02-13 09:27 大字

为推进西安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和加强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明确提出,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据悉,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电子私章)等三类。《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

《办法》明确,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

制作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西安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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