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 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西安晚报 2019-02-12 04: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康乔娜)记者11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根据《办法》,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电子证照库由全市统一建设,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各单位之间共享互认。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

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电子证照管理机构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指定,负责统筹辖区内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单位接入管理、监督与考核等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免费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

市、区县、开发区电子证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编制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证照类型、持证主体、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用证单位应根据西安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制定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按照授权共享机制,依法在用证清单范围内应用电子证照。凡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用证单位原则上应当将业务系统与市电子证照库对接,通过调用市电子证照库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应用电子证照。用证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应采用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证照复制件。

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制发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使用要求。用证单位、持证主体及其他社会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制发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制发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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