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印发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证照在各单位之间共享互认
本报讯(记者张艳芳)2月11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西安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根据办法,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各单位之间共享互认,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业务办理中产生的实体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信息,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更新。
用证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应采用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证照复制件。电子证照管理单位应当采用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证签发、注销、更新、使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日志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电子证照管理单位应当将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工作纳入各单位“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电子证照工作的效能监督。在西安市范围内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水务、电力、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电子证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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