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库460多个车位 一家公司就买走400个
自称经开城建集团工作人员:我们也是业主,购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售价也是依照市场价动态调控
业主:根据物权法规定,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在买车位价格高,还有“二手”服务费,权益遭到损害
华商报讯(记者 佘晖 摄影 佘樱)业主本来可以在小区地库临时停车,突然被禁止后大量车位上锁,多方了解得知,小区地库近90%车位被出售,想要买车位需要签订二手车位协议。
业主车辆被禁止进入小区地库停放
天朗御湖小区一期位于西安市凤城八路与明光路十字西南角,小区地下车库有数百车位,之前业主一直可以临时停放。“可大概两周前,小区地下车库突然更换了门禁系统,我们这些临时停放的车被禁止进入地库。”业主张先生介绍,开发商前期向业主出售过一些车位,其余大多数处于闲置状态,部分没买车位的业主便一直在地库车位临时停放。
可好景不长,“2018年年初,有人给很多车位装上了地锁,车位一下子紧张了,但当时发了通知说给业主们预留了70个临时停车位。”张先生说,今年1月初,车库更换了门禁系统,“现在业主的车彻底进不去了。”一时间,不少业主停车都成了问题。
业主买车位要签二手车位协议
其实在2018年年初车位开始变得紧张时,就有业主想要购买地下车库停车位,谁知在购买时竟发现签的是“二手车位购买协议”,“原来我们小区的地下车位早在2016年就都被一家公司全部买走了。”经业主了解,将剩余车位“包圆”、给车位上锁的是同一家公司——经开城建集团。
“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应该优先满足小区业主车辆停放。”业主直言,当初开发商给业主出售车位时价位还是比较低的,现在他们想再买车位,不仅有“二手”服务费,价格还比之前高得多。
有业主向记者出示了合同,和一般的认购协议书不同,这个车位认购协议签了两次。业主称,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一直是由开发商外聘销售公司来进行,2018年有小区业主购买车位,一开始先签了一份地下车位认购协议书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但随后销售公司通知业主要重新签合同,这次的合同变成了一份《地下二手车位协议书》,之前交的2万元定金也变成了服务费。
小区地库近90%车位已出售
昨日上午,记者以业主的身份来到了天朗御湖小区物业中心,物业经理张亚峰表示,锁车位行为是开发商的事,他们物业只负责物业服务,不管车位销售。然而在业主的持续追问下,他拨出一个电话,称联系了开发商的人来解释。
之后不久一名女子赶到,但她的身份却与张经理之前所讲不一样。“我们公司购买了这个小区的商铺,所以我们也是小区业主。”这名任姓女子自称是经开城建集团的工作人员,她介绍,2017年年底,当时该小区车位卖不出去,开发商做清盘,他们公司就将所有剩余车位收购了,“地库一共460多个车位,我们公司买下了400个。”任女士称,他们公司虽然购买车位的数量较多,但是合理的,完全符合各项法律规定。
对于二手车位价格的问题,任女士表示,公司对车位的定价完全依照市场价动态调控,不存在加价售卖的情况。“这些车位的产权证我们都已经办出来了,现在对外出售是正常的。”她表示,对外销售,买主可以是小区业主,也可以是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当然他们也拿出了一部分车位免费供业主们临时停放。
记者查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我们小区大概有1600户,入住率在90%以上。”业主说,小区停车位明显配比不足,现在400个车位全部卖给一家公司,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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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车位应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此外,为规范开发企业车位、车库销售、租赁行为,维护车位、车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西安市物价局2011年8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开发企业应按照申购顺序销售车位、车库;在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应按照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的原则销售;暂未售出车位、车库由开发建设单位租赁经营;车位、车库销售、租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租赁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明码标价,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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