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女业务员被判刑并处罚金5万元

西安晚报 2019-01-16 05:12 大字

明知担保公司的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但为了挣不义之财,应聘当业务员四处拉人吸收公众资金,从中收取提成。近日,这名女业务员李某某被未央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她表示认罪服判。

西安某担保有限公司主要通过业务员对外宣传,以高息为手段,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资金再转借牟利。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女)应聘至该公司担任业务员。经审计,该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369万元(其中李某某本人投资10万元),涉案群众19人,已领取利息44万余元。其中,李某某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32万元,涉及群众5人,她从中提成10万元。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退赔10万元。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不具备从事融资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经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能积极退赃,其经常居住地司法部门亦表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近日,未央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官提醒,除了传统意义的理财方式以外,各类新型金融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然而,高利率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集资就是其中一个小投资、高额回报的“馅饼”。这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案发后资金往往难以追回,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提高防患意识,认清它的本质,避免上当受骗。

记者高雅实习生董玮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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