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抢劫罪被判刑被告申诉年龄不符 骨龄鉴定后 男子获减刑近5年

三秦都市报 2019-01-06 03:06 大字

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又6个月后,小伙申诉称,自己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记载的不符,自己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近日,该案经由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立案复查、碑林区法院再审之后,重新宣判,被告人宋某某被改判有期徒刑6年又8个月。

称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符被告人求减刑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罚执行期间,宋某某称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与身份证上记载的不符,以书面方式向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宋某某称,自己真实的出生日期是1998年6月,而不是身份证上记载的1996年4月6日。原因是父母为了方便他早日出来打工,在申办户籍登记时,将他的年龄报大了两岁。此外,自己的实际出生地是在河北沧州,而不是户籍上登记的甘肃省平凉市。申诉称自己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

沙坡检察院根据宋某某提供的线索,先后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山、河北青县等地走访了知情人和有关单位,调取了原始的书证材料,审查后认为,原判决书认定宋某某的年龄有错误的可能。西安市检察院随后将该申诉线索交由碑林区检察院复查。

骨龄鉴定作证

小伙减刑近5年

碑林区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后,为了固强主要证据,达到证明结论的唯一性,委托专门技术鉴定机关对检材进行笔迹鉴定、对当事人的骨骼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宋某某年龄确实与其身份证不符(骨龄鉴定时,宋某某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2018年10月15日,依据法律程序,西安中院指定碑林区法院对宋某某抢劫案中涉及其年龄认定部分进行再审。2018年12月19日,碑林区法院开庭再审。碑林区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宋八某、伍某某等8人的证人证言、宋某某的母亲伍某某在青县医院住院分娩的住院病历档案等多份书证材料、笔迹鉴定结论、骨龄鉴定等证据资料,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法庭经过质证,采信了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经依法审理查明:申诉人宋某某,男,1998年7月5日出生,2014年4月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6周岁。

2018年12月25日,法庭经合议后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唯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审宣判撤销原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决定,再审改判宋某某有期徒刑6年又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庭审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参加庭审的父母深深鞠躬,并当场表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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