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诱设局实施抢劫 恶势力团伙19岁头目被判刑

西安晚报 2019-01-02 05:13 大字

在酒店散发招嫖卡片,虚构色情服务诱人上钩,网购电警棍、辣椒水,暴力抢劫财物……2018年12月26日,碑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杜某等九人抢劫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碑林区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团伙领头人1999年出生,他的两名“得力助手”都是“00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杜某(1999年6月出生)纠集被告人苟某(2000年2月出生)、荣某(2000年1月出生),合谋提供虚假色情服务,借机共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他们纠集师某、齐某、郭某等人,进行分工,并向部分重要成员讲解作案手法,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杜某通过网络购买了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配发给重要成员。此外,他通过网络印刷招嫖卡片,指使苟某、荣某等人在市区酒店分发。招嫖人员联系到杜某后,杜某将酒店、房号等信息告知苟某或荣某,由二人带领“卖淫女”上门,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公诉机关指控,杜某要求所有集团成员将所劫取的财物统一上交,由其统一管理、分配违法所得,他占有违法所得的70%,其余30%由其他集团成员进行分配。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共有7起,作案手法统一。2018年9月30日晚,杜某接到客人何某的电话后,指使苟某前往莲湖区某酒店。苟某与师某、郭某、马某(另案处理)到达该酒店后,师某送“卖淫女”马某进入515号房间,向何某索要“服务费”500元。被害人何某支付了“服务费”,师某继续向他索要2000元“安全费”。遭到拒绝后,师某立即通知苟某、郭某上楼,苟某手持电警棍恐吓被害人,郭某殴打被害人,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4400元。劫得财物后,四人逃离现场。之后,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6日,经过庭审,碑林区人民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抢劫罪判处首要分子杜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抢劫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司法局提醒广大市民,如您发现身边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请随时拨打110进行反映,共同参与到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共筑平安西安、法治西安。各级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

记者高雅实习生董玮宝

法律链接

认清黑社会与恶势力主要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强迫妇女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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