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售房二审败诉
记者 熊玺 文/图
备受社会关注的“开发商以无证售房状告购房者”事件终于尘埃落定,2018年1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房价上涨开发商告购房者
“紫杉庄园”项目,又名“澜香山”项目,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由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公司)开发建设。2016年4月25日,李女士与闻天公司签订《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一份,并全款支付了120万余元的购房款。近两年,西安市的房价可谓暴涨。2018年闻天公司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包括李女士在内的12名业主分别起诉至多个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闻天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地产“紫杉庄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1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5月动工建设,2017年5月主体封顶,2017年6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7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2月12日,闻天公司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2018年6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同一天,闻天公司取得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上诉至西安中院。二审期间,李女士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依法不予准许。
开发商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闻天公司与李女士在诉讼中也均认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合同签订当日李女士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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