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宿醉昏迷致高位截瘫 学校、超市、同学均被判担责

中国青年报 2018-12-21 09:28 大字

“我们两口子替孩子在这儿谢谢您了!”大学生张某的父母握着执行法官王治斌的手,掉下了眼泪。

张某出生于2001年,是河南省许昌市某职业学院的学生。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在校园里快乐地学习和生活的张某,此时却只能躺在病床上。

这一切,要从一场“宿醉”开始讲起。

伤残原因超出了鉴定机构能力范围

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许昌某职业学院学生李某等6名同学从学校超市购买了白酒及花生米等零食,相约在宿舍一起喝酒。

此时,住在斜对面宿舍的张某刚好到该宿舍借热水吃泡面,他吃完后便被同学们叫来一起喝酒直到深夜。

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劝酒。

从学生买酒回宿舍到饮酒至深夜,学校宿舍管理人员并没有发现和制止。

张某喝醉了酒,被同学们送回宿舍休息,室友则在一旁照看。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经过整整一晚上,第二天上午,他仍昏迷不醒。同学们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将他送往医院。之后,张某先后在许昌、郑州、西安等多地医院就诊,最终被诊断为脊髓炎并高位截瘫。张某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依赖护理。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0余万元,其中医保统筹报销10余万元,学校垫付10余万元。

2018年5月,张某父母将该学校、学校超市和6名当天一同和张某饮酒的学生告上法庭。

据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导致张某伤残的原因超出了鉴定机构能力范围,无法鉴定,但不排除饮用白酒与张某的伤残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因此,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15%的责任。学校因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责任,承担65%(计80多万元)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等规定,超市应承担5%(6.7万多元)的责任。李某等6名同学承担15%(2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释法明理后的和解

判决生效后,除去已经垫付的10余万元,该职业学院将剩余赔偿款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因学校超市和6名学生迟迟不予履行,2018年11月,张某的父母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治斌接到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研究案情后,他召集超市负责人和6名学生的监护人来到法院,希望说服被执行人,以尽快执结该案。

“你们都是做父母的,虽然不一定能对孩子父母承受的痛苦感同身受,但换位思考一下也一定能够理解。”“大家都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无论于情还是于法,你们都需要承担这个责任,今后更要教导孩子吃一堑长一智,学会保护自己,凡事掌握好度,别让类似的悲剧重演。”王治斌对这些人说。

经过王治斌耐心细致的温情释法工作,有位家长表态,愿意带头赔偿,之后其余5位家长也一致表示愿意分摊责任,将20多万元赔偿款全部履行。学校超市负责人也随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这是我从业以来遇到的第一起有关青少年饮酒导致意外发生的案件,我们当时了解到这个案件时都感到很意外,同时也感到很惋惜。”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名执行人员说。“这起案件学校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之前社会上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如果学校宿管及时发现并进行制止的话,会避免很多意外的发生。但是另一方面,有些学生很叛逆,一般而言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最重要的还是在于学生自己。”

在该执行人员看来,学校应该把工作做在平时,多向学生普及饮酒的危害等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警惕意识。作为学生,也应该遵守学校的规定,学会保护自己。“受传统酒文化的影响,一些学生可能认为兄弟之间喝点酒能增进感情,其实应该尽量避免把“饮酒”作为交朋友和联络感情的渠道”。

学生饮酒发生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

近年来,学生因饮酒发生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2014年,在广西某大学读研的丁某和同学聚餐时醉酒后倒地不起,最终死亡;2015年,17岁大学生冯某在暑假后第一天上学和同学聚会喝酒时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广东某大学学生王某参加了“3分钟内喝掉6杯酒则消费免单”的活动,在连续喝下6杯共1800毫升混合了多种烈酒的“特调鸡尾酒”后,在一片加油喝彩声中不幸死亡……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全球酒精与健康报告2018》显示,在全球范围内,人均饮酒呈下降趋势,但中国人均酒精消费量仍在增加,且戒酒率呈下降趋势。

根据国内酒类平台的报告数据,酒水消费人群中80后、90后群体占69.4%,男性是消费的绝对主力。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指出,饮酒对年轻人的危害更为显著,20岁至29岁饮酒相关死亡人数占此年龄段死亡人数的13.5%,而全年龄段饮酒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5.3%。在饮酒相关死亡中,男性则占3/4。

一些学校出台了“禁酒令”,通过强制措施对学生的饮酒行为进行管理。近日,西安翻译学院一份《严禁学生在校期间饮酒的规定》就在网上引起了热议。《规定》第三条提出:“严禁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饮酒(含酒精度饮料),学生因生日、节假日、入学、升学、毕业等原因在校内外组织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饮酒。” “学生饮酒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今年3月,云南艺术学院也曾出台一则“禁酒令”:不允许学生饮酒,一经发现,学校将把学生酒醉后的照片邮寄给学生家长,并请学生家长到学校协助教育。

针对许昌的这起案件,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惠文在受访时指出,在多家鉴定机构均不能作出饮酒与伤残后果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法官依据生活经验,基于张某事前没有脊髓炎的事实,认定两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的说服力。法院判定6位学生家长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6位同学共同饮酒的行为,基于他们均没有劝酒行为,但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玉州则认为,饮酒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超市向未成年人售酒,存在过错。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宿舍饮用白酒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也存在过错。学校和超市对张某的伤病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田玉州指出,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对学生饮酒等行为进行管控,应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同时,超市也应严格遵守法律,依法销售白酒、烟草等物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申惠文也主张,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同时也要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宿舍管理和后勤管理。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明确告知未成年人在校不得抽烟饮酒,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当签名予以确认。同时,对于学生也应该加强管理,加强学生考勤工作,发现学生没有按时上课,应当及时处理。此外,学校应该加强宿舍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及时劝解学生不当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领导。最后,学校应该加强后勤管理,规定校园内部不能销售烟酒类商品,以此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申惠文说。

此外,申惠文认为,学校超市应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商品,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原题为《一起代价高昂的学生宿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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