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共享单车并出售 小伙被判刑一年零一个月

阳光报 2018-12-13 10:56 大字

记者 赵生杰

12月10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案件,被告人张璐因盗窃共享单车用于牟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张璐是一位刚刚成年的小伙子,本应拥有最富有希望和朝气的未来,但是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张璐却不愿意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把年轻聪明的头脑用错了地方。2018年6月2日至8月8日,被告人张璐伙同王洋(另案处理)采用手机扫码解锁方式在陕西省咸阳市中心广场、渭河三号桥等路段先后多次盗窃共享单车10辆,价值共计14436元。作案后,二人将共享单车骑行至鄠邑区,使用钢筋剪、铁锤等工具对共享单车车锁及二维码进行拆除并更改车身颜色,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拍卖”信息,以50元一辆的价格出售,将其中4辆单车出售、抵账及赠予他人。

在盗窃及出售单车过程中,年轻的张璐慢慢意识到自己行为已触犯法律,在家人的鼓励下于2018年8月9日投案自首。

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璐使用非法手段盗窃共享单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张璐具有自首及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悔过自新,服刑期间好好改造,努力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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