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贴“违法通知单”别止于司法纠错

大众日报 2018-12-12 10:19 大字

□戴先任

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记48分,罚款3200元。雷先生认为“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12月9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12月10日《华商报》)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处罚了雷先生16次,而雷先生却一次也不知情,16次处罚都是在同一路段,发生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内,雷先生的车就有了16次交通违法记录,记48分,罚款3200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交警的处罚明显不符合规定,在16次之多的处罚中,居然没有一次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也没有短信或电话告知车主。车主并不知道自己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让这一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以至车主得到处罚16次之多。

通过张贴处罚单告知司机违停了,并告知司机不服处罚可以行使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司机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也才能及时遏制不法行为。如此次事件中,如果及时通过张贴违停通知单告知司机,雷先生及时知道了违法停车的事实,违法停车的行为也就能及时中止,而不至于一而再、再而三,而达16次之多。

此次事件中,交警明显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而当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交警支队认为经开大队的处罚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对于这种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表现让人失望。因为,交警不贴违法告知单的做法,甚至有诱人违法和“执法经济”的嫌疑,上级部门理应对于这种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此次事件中的当事人勇于维权,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而法院能够维护司法公正也对这一程序违法行为予以了纠错、纠偏。这是一次公民与法院的“司法良性互动”,现实中只有多一些这样的良性互动,才有利于推进司法正义,有利于倒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勇于自我纠错,提升执法质量,保证在每一次执法事件中实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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