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善营商环境出台新举措 住宅幼儿园等新建项目环评自行备案即可
本报讯(记者高乐见习记者黄晓巍)12月5日,记者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获悉,为改善营商环境,精简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水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台新措施《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试行)》,解决群众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因材料不全、资格不符、程序不对而多次重复跑腿,浪费时间耗费精力等问题。
据了解,在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改革中,环评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要求,而是列入建设项目申领开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均不应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要件,各级环保部门也不再为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出具初审意见。
在规划(区域)环评的基础上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实施资料共享。对规划(区域)环评已经通过审查且环保基础设施已落实的区域,其引入的符合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部分内容,一般项目(敏感项目除外)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不再编制周围环境现状篇章。所有应编制环评报告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中,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再执行“一例一测”要求,可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定实施引用。
在西安市建成区内,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及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批发、零售市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环境影响很小的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前,自行在所在区(县)级环保部门网站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同时,西安市对环评前置要件实行承诺后容缺受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若法定或规章规定的特殊前置要件不全,可在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的前提下,环保部门实行容缺受理进入审批程序,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批复前提交即可。
污染物排放总量权指标购买调整至排污许可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以向环保部门做出污染物排放总量足量购买的承诺,并在项目竣工运行及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权指标购买。
环保部门对社会事业类、城市道路建设、移动通信基站、110KV输变电等环境影响较轻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可自主或委托评估中心采取组织专家会审或函审形式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缩短审批时间。这些项目技术评估部门应在收到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向委托部门提交会审(函审)意见。对其他项目,技术评估部门应在收到技术评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出具评估意见。对不符合技术评估条件的项目,技术评估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并办理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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