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中午放学在校玩耍受伤 学校是否应当担责

西安晚报 2018-12-05 04:54 大字

保障校园安全,保护好每一个学生,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中小学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宪法日”前夕,12月3日下午,未央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走进浐灞第二小学,通过发生在校园内的真实案例向师生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

幼儿园学生被同学

用铅笔戳伤左眼

小亮和小涛同为2011年出生,事发时都是城北一家幼儿园的学生。未央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1时许,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小涛用铅笔尖将小亮的左眼戳伤,幼儿园医生对小亮进行初步检查,当时小亮的左眼并未出现大的异样。当日下午3时左右,小亮眼部不适,告知老师后,园方通知家长将小亮带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亮的伤情为左眼球穿通伤,住院17天,其间做了手术。2018年7月,小亮又在医院住院7天接受手术,幼儿园垫付了已经产生的所有医疗费16576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亮因此次损伤致左眼角膜斑翳,属十级伤残;左眼继发性白内障,属十级伤残。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小亮与被告小涛均系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亮受伤是小涛直接造成的,故应由小涛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由于事故发生在被告幼儿园内,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全额垫付了医疗费并令教师陪护,积极参与配合对原告的救治,已尽到了一定的管理注意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未央区法院酌情认定由小涛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向小亮赔偿54754.8元;涉事幼儿园承担40%的责任,向小亮赔偿19927.2元。

六年级学生校内玩耍

意外摔倒骨折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7年3月29日12时许,城北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小杰在中午放学排队时,与其他3名同学在校内玩“骑驴”游戏,游戏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当时,学校电话通知小杰的家长,家长将他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治病花去医疗费4029.36元。经诊断,小杰的伤情为右腕部三角骨撕脱骨折、左肱骨外侧踝撕脱骨折。另查,该小学曾为全体学生在保险公司投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因为协商未果,小杰作为原告将学校、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中午下课后,虽不属于正常的教学时间,但教育机构在此期间对在校生亦负有管理之责,应当安排人员维护在校生的玩耍秩序,对玩耍危险游戏的学生,应当及时制止,避免发生意外,保证在校生的人身安全。教育机构未劝阻、制止在校生之间的危险行为,致在校生遭受人身损害,应认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对所处的环境、可能遇到的伤害具备一定的认识和预见性,故原告也应当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小学承担70%责任,由原告承担30%责任。由于学校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及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不足部分由原告与被告小学按比例承担。

未央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李欣法官分析道,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不少家长以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责任。从法律上来讲,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在校期间引发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担责、责任比例有多少,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杜绝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必须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做起,家长作为监护人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学校也应从制度管理、校园设施、监管意识、安全引导等方面下大力气,降低意外发生的可能性,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记者高雅见习记者姚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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