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时发生口角 打伤人被判刑

三秦都市报 2018-12-05 02: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晴悦)一点小误会,双方却互不相让并且撕扯谩骂,之后又将“战况”升级成一场恶斗。结果一方重伤,一方既要赔偿损失,又要承受牢狱之苦。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7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米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赵某某及孙某某(在逃)等人,在西安市凤城二路一饭店聚餐。期间,闫某某及孙某某去了趟洗手间,而就在这时,同在该处就餐的90后青年马某某被他人踢了一脚,以为是被身后的闫某某所踢,双方遂发生争吵,互相推搡撕扯。之后闫某某返回包间,与其他几名被告人在冲动之下共同将马某某砸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之后,5名被告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押期间,其家属积极与马某某协商,并向其赔偿损失28万元,取得谅解。

未央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3年又2个月、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又2个月。

“罪犯与自由人仅仅一步之遥,而我却因一念之差进了监狱,误了前途,毁了人生……”庭审时,被告人闫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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