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随意投放垃圾拟最高罚200元

西北信息报 2018-12-04 10:58 大字

近日,西安市法制办召开《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听证会,12名陈述人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办法(草案)》明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以及果蔬和水产市场产生的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落叶、花草等。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范围内,单位为管理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人。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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