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应提高妨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罚款标准
本报讯(记者秦骥)“建议将‘地铁因为满员或其他情况临时甩站应及时发布信息’这一规定写入条例。”“建议条例增加‘在车厢内也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等物品’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限期进行文物勘探,建议将文物勘探放在规划阶段。”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的数量和绿地占用的面积。确需移植树木或者占用绿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协商确定方案。树木移植和绿地恢复所需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第七十条规定,对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前不久网上频频爆出霸座、挡车门等妨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建议适当提高罚款标准,因为罚款几百元可能起不到警示作用。”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采用市、区县、开发区分担的市区共建模式筹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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