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物价局下发自备锅炉收费提醒告诫函 供热不明码标价将处罚
供热单位在向业主收取供热费前,须将已协商达成一致的供热价格方案在小区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予以处罚……日前,莲湖区物价局为规范全区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行为,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自备锅炉供热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收费前必须公示供热价格方案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制定应遵照公平、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供热单位与小区业主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供热单位应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与业委会(或有相同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没有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入户、问卷等方式征求业主(用热人)对供热价格方案的意见,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用热人)同意、签字。
供热单位与业主(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方案难以协商一致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供热单位在向业主收取供热费前,须将已协商达成一致的供热价格方案在小区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及供热时段等。
价格制定应实行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
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的制定关系广大用热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制定应遵照公平、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
供热单位要认真核算供热成本,充分与用热人协商沟通,落实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
据了解,具备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要积极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改革,基本热价按总热价30%确定。
存在不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将处罚
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供热单位,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据悉,在正式供暖前,莲湖区物价局领导已经带队组织检查力量,对辖区部分自备锅炉供热小区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为了规范全区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行为,引导供热单位合理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业主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规定,日前特下发提醒告诫函。对涉及冬季供热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本报记者郑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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