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浮夸”涉嫌虚假宣传鄠邑法官依法判决三倍赔偿
记者 赵生杰
11月13日,当事人吴先生为鄠邑区法院民一庭魏阿英法官送来感谢信,感谢魏法官在审理吴先生同某大型购物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支持诚信,遏制欺诈,审案慎密,裁判准确。
2015年,吴先生兄弟俩带着孩子到鄠邑区游玩时,途经某大型购物超市,被购物广场某品牌学习机广告吸引,宣传称该学习机为“顶级”配置,并拥有行业首个学习系统studyso、最高清屏幕、最先进WIFI、最快的CPURK9288、最大内存、最高清摄像头、最炫酷外观、最高安卓版本等“八大优势”。如此震撼的广告宣传让原本就舍得对子女教育投入的吴先生动了心,吴先生立即以每台3498的价格买了两台学习机,超市向吴先生出具购物小票及发票。
岂料孩子们在使用学习机过程中,吴先生发现该产品计量单位使用错误,广告牌上宣称的“八大优势”过于浮夸,是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为此,吴先生多次同超市协商并向工商部门举报,均无结果。
2017年8月11日,吴先生向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超市退回2台某品牌学习机货款6996元并以三倍货款赔偿吴先生20988元。鄠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在涉案学习机宣传海报上使用“最高”“最先进”“最大”“最炫酷”等极端化用语,作了夸大效果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鄠邑区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吴先生购物款6996元,并向吴先生赔偿20988元,吴先生将两台学习机退还给超市。宣判后,被告超市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安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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