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干扰公交行驶行为理应成为制度“标配”

大众日报 2018-11-07 04:36 大字

□张贵峰

针对“10·28”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11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防范举措。其中包括,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市民对于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勇于制止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奖励。公交分局将按照信息的重要性,最高奖励5000元。(11月5日《西安晚报》)

在“10·28”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后,尤其是“司乘争执互殴”的事故原因真相曝光后,有效预防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不断强化对各种“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违法行为”,如“辱骂、殴打驾驶员”的打击惩治力度,无疑已成为大家的普遍社共识,同时实际上也正成为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不约而同的具体行动。比如,针对近日在北京、江苏镇江连续发生的两起乘客“大闹公交”事件,当地警方便均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当事乘客采取了刑拘措施。

除了上述“严惩”的动作之外,要想有效防范各种干扰公交安全行为的发生,此次西安公安部门提出的“举报奖励机制”也是非常关键的。通过举报奖励机制,不仅有利于为实施“严惩”提供各种线索、证据,而且这种奖励鼓励做法本身也有助于将诸如“辱骂、殴打驾驶员”这样的严重干扰妨碍公交安全的行为,及时消弭在“萌芽”状态。很明显,在此前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中,如果那位错过站点的女乘客与公交司机的争执,在一开始就能得到其他乘客的及时制止化解,“公交坠江”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

有鉴于此,对于上述“举报奖励机制”,笔者以为,不应仅为西安警方独有,而理应作为一种有效预防各种干扰公交安全行为的“标配”向全国推广。

要认识到,除了维护公交安全,无论是从更宏观的法律,还是道德层面,“勇于制止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违法行为”是非常值得鼓励和奖励的,它既是一种受法律保护“正当防卫”行为,也是一种道德崇尚的“见义勇为”行为。因此,鼓励和奖励这种行为,不仅有利于更好保障公交安全,有效避免类似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这样的悲剧重演,而且在更广阔的社会治理层面,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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