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业监管 助推城市发展 西安市燃气(供热)监督管理中心工作纪实

西安晚报 2018-11-06 05:12 大字

保驾护航│服务全市燃气、市政集中供热行业发展

西安市燃气(供热)监督管理中心是隶属于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的事业单位,肩负着西安市燃气、市政集中供热行业安全运行的监管重任。

监管中心的工作职能是:对燃气热力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监督燃气器具经销单位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对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安装维修单位销售的燃气器具及售后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燃气热力事故和突发事件;承担燃气热力行业的宣传教育、信息交流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本年度,监管中心开展了以下工作。燃气方面:1.对全市所有区县、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进行了两轮检查,会同后者对其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及部分加气站、液化气站等进行安全检查,全年共检查区县开发区燃气办46次、燃气企业21次,抽查天然气加气站23座、液化气站35座、液化气供应点38个、燃气工商餐饮用户36户。2.加强燃气器具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备案→审核→发放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签→发文公示”的程序开展工作,将不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品牌拒之门外,降低安全隐患。截至目前,共审核备案燃气器具经销单位486个。供热方面:2017年—2018年采暖期,中心对城区各供热企业进行了两次供热质量集中检查,采暖期结束后,中心又立即投入到供热企业“煤改洁”相关工作中。10月起,中心对城区各供热企业进行了采暖期供热工作准备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供热企业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时供热。2017年—2018年采暖期,中心共接到12345热线供热工单12728件,并且伴随受理投诉同步开展入户测温、换热站检查等工作,维护供热平稳运行。

不懈努力│满足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近年来,西安市燃气、市政集中供热行业发展迅猛,市民群众生活便利程度不断提高。截至当前,燃气方面,全市共有天然气公司15家,天然气居民用户320余万户;年天然气用气量26.4亿立方米,高峰(冬季)天然气日最大用气量1600万立方米;全市共有天然气加气站94座,液化气站39座,液化气年销售量约10万吨。市政集中供热方面,城区共有市政集中供热企业13家,市政集中供热面积20724万平方米,锅炉296台;区县共有市政集中供热企业11家,市政集中供热面积2320万平方米,锅炉66台。

对市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监管中心认真调查落实,确保件件有回音,积极为大家排忧解难。本年度共承办12345热线交办工单8483件,均进行了核实回复。监管中心注重宣传普及行业知识,通过举办燃气、集中供热行业业务培训班、接受媒体采访及其他形式,向行业从业人员与市民群众宣传燃热行业基础知识,推动大家了解燃热行业,支持燃热行业的发展。

今冬采暖期即将到来,11月12日起,监管中心将启动采暖期24小时值班制度,并安排专人处理12345热线交办的咨询、投诉工单。在未来的工作中,监管中心将坚持把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为奋斗目标,坚决做热情明理、服务优质的五星级“店小二”。

供热在即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您了解了吗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7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计八十条,分别从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集中供热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注入绿色发展、节能环保理念。

关于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用户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关于集中供热期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室温标准的规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向用户退费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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