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材料骗走银行百万贷款 男子以骗取贷款罪被提起公诉

三秦都市报 2018-11-03 02: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晴悦)昨天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骗取贷款罪案。

今年32岁的被告人田某辰是河南新乡人,原在西安一家演艺文化公司任法人。2017年11月20日,田某辰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田某辰为骗取银行贷款,在赵某超(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西安分行)提供了虚假的房权证、购销合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并于2013年10月23日与该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50万元,有效期为2013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3日。投信用途为支付货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2013年10月23日,某银行西安分行向田某辰发放贷款50万元,并受托支付给杨某霖。次日,杨某霖将该50万元转入田某辰银行账户,田某辰收到后,分别用于向其本人其他银行账户及赵某超、张某等人转账付款。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田某辰通过潘某山、计某婷等人以“过桥贷款”的方式,偿还了前述50万元贷款。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贸易合同,再次骗取该行50万元贷款并于同日受托支付给他人。

2014年11月起,田某辰再未按期偿还银行利息及本金,并采用更换预留手机号码、变更住处等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经查证,截至2018年5月15日,田某辰尚拖欠该银行西安分行本金499800.5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辰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等资料,以欺骗手段两次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0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田某辰当庭认罪,其辩护人则称,银行第二次借给田某辰的50万元是为完成任务借出,不认可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00万元的数目。对目前拖欠49万余元的本金没有异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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